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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是老少皆宜的项目,也是一种更容易被社会接纳的行业,对于市场来说游戏的空间是无限的,所面对的群体也是数量庞大的,从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角度来说这是在向一个高利润的行业迈进,用游戏自带的超强吸金力获得财富的增长。
一、网络文化经营概述: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网络文化经营类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游戏行业必备的证明,国家对于游戏行业的审批是相当严苛的,目的在于降低游戏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初创的游戏公司对于国家的政策法规还不够了解,这样不仅耽误了游戏的运营,稍有不慎还会触及到法律边缘导致不必要的麻烦,与其手忙脚乱的办理不如先咨询代理机构如何办理更便捷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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